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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2022深圳市市属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考试辅导教材:教育类
深圳市市属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考试辅导教材2022-本书适用于深圳市各地区教师及事业单位(教育类)工作人员招聘考试

 

商城价35.80 今日促销
定 价¥65.00
作 者中公教育广东教师招聘考试研究院
出版时间2022/2/1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ISBN97875192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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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公教育广东教师招聘考试研究院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22/2/1
ISBN:9787519245504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商品介绍

    《中公版·2022深圳市市属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考试辅导教材:教育类》包含四个部分,依次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础理论、教师职业素养、教学实施要求。
本书内容全面详细、契合考试,知识讲解深入浅出,不仅帮助考生熟悉考试内容、夯实知识基础,以顺利通过笔试,而且希望考生的通过本书学习能提升自己的能力素养。

  目录

第一部分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知识2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2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4
第三节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7
强化练习13
第二章教育政策法规汇编1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2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39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3
六、《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60
强化练习63
第二部分教育基础理论
第一章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素养66
第一节教育目的66
第二节中小学教育的性质和作用75
第三节教师的角色和素质修养81
第四节师生关系92
强化练习101
第二章中小学德育的实施104
第一节中小学德育概述104
第二节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原则109
第三节中小学德育的实施途径112
第四节中小学德育方法的运用116
强化练习120
第三章中小学班主任工作123
第一节班主任工作概述123
第二节班级与班集体129
第三节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136
第四节班主任工作的方法145
强化练习150
第四章课外、校外活动与少先队、共青团工作153
第一节课外、校外活动153
第二节课外、校外教育工作157
第三节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158
强化练习169
第五章中小学生的认知发展171
第一节心理学概述171
第二节感知172
第三节记忆179
第四节想象186
第五节思维192
第六节言语207
第七节注意210
第八节认知差异性216
第九节认知规律在教育教学中的运用228
强化练习232
第六章中小学生的情意发展235
第一节情绪情感发展235
第二节意志发展246
强化练习254
第七章中小学生的人格发展256
第一节自我意识256
第二节学习动机和人生抱负263
第三节人际关系275
第四节品德心理283
第五节人格差异与心理健康教育297
强化练习319
第八章心理发展的影响因素323
第一节心理发展概述323
第二节遗传和生物因素326
第三节家庭因素328
第四节学校因素332
第五节社会因素336
强化练习337
第三部分教师职业素养
第一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340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概述340
第二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42
第三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343
强化练习347
第二章教师的心理素质349
第一节教师的心理素质概述349
第二节教师的自我意识352
第三节教师的人际关系356
第四节教师的心理健康360
第五节教师的认知365
第六节教师的情绪368
第七节教师的人格370
第八节教师的行为374
强化练习376
第四部分教学实施要求
第一章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378
第一节小学教师专业标准378
第二节中学教师专业标准381
强化练习384
第二章教学设计技能385
第一节教学目标编制技能385
第二节教学设计编制技能396
强化练习412
第三章课堂教学技能414
第一节课堂教学概述414
第二节导入技能430
第三节讲授技能437
第四节提问技能443
第五节板书技能452
第六节课堂小结技能462
第七节教学管理技能467
强化练习478
第四章教学评价技能480
第一节教学评价概述480
第二节课堂教学评价485
第三节学生评价技能495
第四节教学反思技能503
强化练习509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22深圳市市属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考试辅导教材:教育类》是中公教育广东教师招聘考试研究院在深入分析深圳市教师招聘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精心编写而成。本书具有如下特色:
1.来源于考纲,不囿于考纲
本书以考纲结构为基础,根据往年考题内容编制而成,努力实现知识的针对性、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覆盖的全面性。
2..根植于考题,立足于考情
本书在讲解知识点时着力于每个考点的整合优化,强调知识内容与考题的契合性,并通过多样的实例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相关教育原理,提升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关注形式,更专注于内容
在形式上,借助图片、表格等多种形式,直观、灵活地呈现知识,以激发考生的学习兴趣;在内容上,设置经典真题、知识拓展、备考锦囊、强化练习等版块,提高学习的有效性与实用性。

  文摘

    第一部分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部分共分为两章:第一章是教育法律基础知识,这章内容在考试大纲中并未体现,但在历年真题的考查中有所涉及,因此考生需要识记、掌握。第二章是教育政策法规汇编,根据真题的考查内容,本书选取了相应的法规文件,并对选取的法规文件进行了节选和汇编。
    从考查题型来看,本部分的考查题型一般为客观题,基本不涉及主观题。
    从知识特点来看,本部分知识以识记为主。法律条文全部背诵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难度很大,因此,考生需要掌握备考方法。在应对客观题考查时,考生只需要做到知识的准确再现即可。因此,抓住真题的考查点会大大地缩小复习范围。为此,本部分在正文中列举了大量的真题,以帮助考生准确把握考点。
    本章内容较为简单,考生应该做到认真复习,准确识记,在考试时能够轻松作答。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在实施中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即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和教育基本法律与教育专门法律,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教育法的体系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考点1纵向结构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强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其他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2.教育的基本法律
    教育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的教育的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教育领域的大法,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3.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字样。如《××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省职业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教育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又称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由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教育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点2横向结构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
    1.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教育基本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高等教育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职业教育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否单独立法正在进行论证。
    6.学位法
    学位法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做出规定。学位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
    教师法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法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规范
    考点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和准则。
    考点2教育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法律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说,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一般的模式。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法律的指引作用有两种形式,即义务性指引和授权性指引。义务性指引又称不可选择的指引,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的行为或不应该这样的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谁违反了这种规定,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指引又称可选择的指引,它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的行为,从而允许或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必然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2.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这种评价作用同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正因为法律能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能表明法律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行为的规则。但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与法律的评价作用又是有区别的。法律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而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依照法律规范对人们的相互作用做出预测,即人们事先可以预料到自己或他人的某种行为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人们今后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即通过对违法行为或违法者的制裁,对一般人(多数人)或被制裁者起教育的作用,同时对正在违法或已违法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者起威慑的作用。
    5.强制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自然具有强制作用。这种强制性的规范作用的主要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即依法制裁、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可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对于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提高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以及组织纪律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考点3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
    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它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首先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上。
    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
    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的重点是强化教育普及,以教育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地位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以教育法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地位平等,就是要求所有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信仰等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它们严格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以此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促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从而大大提高了教育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经典真题(2017上·初中·单选)()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教育法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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